会易网logo图片展示
摘要:问:我公司2012年被税务机关查补征收2010年增值税10万元,同时缴纳增值税附加税1.2万元。以上税款我公司是否可以计入2012年费用,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可否作为2012年费用列支? 回复: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计入当期损益,不得从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同时缴纳的增值税附加,如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

注册享利

问:我公司2012年被税务机关查补征收2010年增值税10万元,同时缴纳增值税附加税1.2万元。以上税款我公司是否可以计入2012年费用,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可否作为2012年费用列支?

回复: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计入当期损益,不得从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同时缴纳的增值税附加,如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可以追溯到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编辑:陈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补缴税款可否在补缴当年作为费用列支"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

相关文章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布
留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