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购进办公品既用于免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是否可以进行全额抵扣?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
问:购进办公品既用于免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是否可以进行全额抵扣?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因此,贵公司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并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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