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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是否可以一次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 过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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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是否可以一次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 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 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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