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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企业2006年发生了股权投资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过了,当时因为没有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没有在当年汇算清缴时直接税前扣除。是否可在2010年能一次性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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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2006年发生了股权投资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过了,当时因为没有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没有在当年汇算清缴时直接税前扣除。是否可在2010年能一次性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企业(内资企业)2006年已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因没有相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投资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在201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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