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税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只能用一次,如果2013.2月已经用过,到4月又补发了一笔钱,数额较大,因为一年只能一次,可不可以拖延到2014年,以一次性奖金名义申报?就是2013.5月这笔收入不申报个税,等到2014年再以一次性奖金名义申报?
回复:不可以。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所以2013年5月份补发的奖金不能等到2014年时以一次性奖金名义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您在2013年2月已采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2013年5月份补发时只能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16
全年一次性奖金: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521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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