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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企业对外投资与被投资企业协定,在协定期间被投资企业每年按照企业营业额的10%并设置保底收益支付投资企业,待企业协定日期截止由被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金额进行回购并在工商做减资处理,经营期间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及分红,请问投资企业可否取得的收益可否享受居民与居民之间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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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对外投资与被投资企业协定,在协定期间被投资企业每年按照企业营业额的10%并设置保底收益支付投资企业,待企业协定日期截止由被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金额进行回购并在工商做减资处理,经营期间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及分红,请问投资企业可否取得的收益可否享受居民与居民之间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答:根据企业自述存在疑问,企业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混合性投资,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进行分析判断符合即可按照混合性投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41号)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解读: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

因此,投资企业取得的固定收益不可享受居民与居民之间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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