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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定期定额户购进税控专用设备能否全额抵减?如何申报抵减专用设备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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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定期定额户购进税控专用设备能否全额抵减?如何申报抵减专用设备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初次购进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也可申报抵减,纳税人可在办理备案后到办税大厅直接申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政策链接:

防伪税控系统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9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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