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个人将自有小汽车干租给某公司使用。请问发票开具品目应是“交通运输服务”还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答: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
问:个人将自有小汽车干租给某公司使用。请问发票开具品目应是“交通运输服务”还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答: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有关“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款第2项规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所以,您将个人自有小汽车干租给其他公司使用,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发票开具品目应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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