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指出: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申请人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人。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人;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人。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人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二、实务操作及解读
完工百分比法案例
例如: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一项软件开发劳务,工期自2008年10月1日-2009年2月28日,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第一年完成总工程的60%,第二年完成剩余的40%.合同约定乙企业2008年12月31日付款60万元,余款40万元待工程结束后付清。
2008年末,甲企业按规定的项目进度顺利完成了任务,实际发生成本50万元(预计以后还会发生成本30万元)。得知乙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可能无力支付应付的60万元工程款时,甲企业经过努力,在第一年年底收回工程款40万元,余款能否收回不得而知。
解读:
该情况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会计处理上对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但属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中的“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税法上对收入和成本的确认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一)会计处理
2008年资产负债表日,由于甲企业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只能按实际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40万元确认收入,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劳务成本 50
(二)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甲企业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确认劳务收入100×60%=60(万元),结转成本(50+30)×60%=48(万元),确认应纳税所得额60-48=12(万元)。
该情况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会计处理上对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但属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中的“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税法上对收入和成本的确认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企业会计准则》对跨年度劳务收入确认的规定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税法不予认可,因为企业所存在的经营风险不可能由国家来承担,一律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但这并不等于其损失就不能扣除,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业务,当劳务成本不能补偿时,符合资产损失条件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编辑: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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