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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分公司购买货物,但是由总公司向销售方付款,销售方将发票开给了分公司,分公司可以进项抵扣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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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分公司购买货物,但是由总公司向销售方付款,销售方将发票开给了分公司,分公司可以进项抵扣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支付货款,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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