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进口一批原材料,因质量问题现准备退货,是否需要缴纳出口环节的税金?之前已缴纳的进口环节税金能否退回?
答:《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十一条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第六十七条规定,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自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要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不征收出口关税。贵公司退货,不属于销售货物,不缴纳增值税。
贵公司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向海关申请退税,但进口增值税已予抵扣的,不予退还。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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