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生产位于北京市,在南京设有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目前无法独立产生收入,该分公司的所有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全部由北京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员工的工资由北京总公司支付申报缴纳个税,现总部欲将南京分公司员工的个税放到南京缴纳,请问该如何操作?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问题描述,支付人为北京总应该北京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企业分公司人员工资转至分公司进行发放,可以由分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理,无涉税风险。
如果该员工属于兼职或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应按照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个人所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政策链接:
个人所得税法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16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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