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自然人负担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工资薪金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执行。同时,参照2011年第28号公告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稿酬、利息、特许权...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自然人负担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工资薪金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执行。同时,参照2011年第28号公告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稿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及转让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应作为支付项目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
工资薪金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9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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