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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混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导致税额无法准确核算,现就两者的区别说明如下: (一)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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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混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导致税额无法准确核算,现就两者的区别说明如下:

(一)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三)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免税收入和不征收虽然都没有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

1、免税收入虽然不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对应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2、不征税虽然不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对应的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3、免税收入不存在兜底条款,而不征税收入存在兜底条款;

从目前的政策角度来看,政府补助不属于免税收入列举的范围,而政府补助(专项财政资金)符合一定的条件,有可能形成不征税收入。

实际上,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免税,实质上是避免因收入和支出不在一个纳税年度而出现的提前缴税。如果收入和支出均发生在一个纳税年度,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对所得额和税款没有实质性影响。但是如果收入对应的支出发生在一个年度,会形成提前缴纳税款,占用企业的资金。

(四)处理不征税收入时要注意的问题

企业收到不征税的补贴收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调增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费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不征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 =支出总额×(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建议将补贴收入做成征税收入,因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所谓的不征税收入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如果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是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政策链接:

补贴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37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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