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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发货给分公司,可以做委托代销吗? 回复:可以做为委托代销。 首先,代销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代销协议。未签订代销协议则应按照正常销售行为进行涉税处理,包括代销产品的退回。 此外,在确定为代销关系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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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货给分公司,可以做委托代销吗?

回复:可以做为委托代销。

首先,代销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代销协议。未签订代销协议则应按照正常销售行为进行涉税处理,包括代销产品的退回。

此外,在确定为代销关系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不管是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企业销售他人交付代销的货物,均视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

就纳税义务时间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企业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的情况下,应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与受托方是否将货物销售无关。

对于委托方将委托代销商品退回的情况,因为前述已经确认了销售,则应根据情况视同退货处理。

政策链接:

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规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19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http://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6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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