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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的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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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的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链接:

出口货物征税、退税规定

http://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1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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