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纳税人在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时,同时保留有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使用哪份材料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答:若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的发票以及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以取得不动产的发票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
问:纳税人在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时,同时保留有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使用哪份材料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答:若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的发票以及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以取得不动产的发票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政策链接:
差额征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43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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