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公司取得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应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取得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包装物的押金收取时不并人销售额计征所得税,但企业收取的押金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则成为企业实际上的一笔收入...
问:公司取得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应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取得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包装物的押金收取时不并人销售额计征所得税,但企业收取的押金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则成为企业实际上的一笔收入,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税所得时,应注意将含增值税的押金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A,应税所得=押金收入÷(l+所包装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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