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单位是建筑企业,在异地有建安项目,每月申报营业税时是否应申报异地建安劳务?
答:根据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
问:我单位是建筑企业,在异地有建安项目,每月申报营业税时是否应申报异地建安劳务?
答:根据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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