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即征即退项目的期末留抵税额是否可用于一般项目抵扣?
A企业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A公司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有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2017年年底该企业即征即退项目期未留抵税额为11万元(如图一所示),2018年该企业不再销售软件产品,只销售代理产品,请问A企业即征即退项目的期末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用于一般项目抵扣?
图一:
在实际操作中,即征即退的期末留抵税额11万元是不能放在一般项目进行抵扣的,若是要抵扣,A企业可以按如下操作:
1、更正增值税申报表,将11万元留抵税额涉及的月份申报表一一进行更正,这种做法工作量较大。
2、待企业结束经营,在注销清算时处理。
建议:
企业在日常申报时,若是当月无软件产品销售,但是又有进项税额分摊的,建议企业先不进行分摊,全部填入一般项目进项税额,到其他月份有销售软件产品时,这部分的分摊再一次性填入即征退项目里,以免造成像A企业这种尴尬境况。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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