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已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如何处理?
答:可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
问: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已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如何处理?
答:可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链接:
预缴税款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34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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