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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能否适用简易征收,需要提供什么备案材料?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关于部分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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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能否适用简易征收,需要提供什么备案材料?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关于部分新增政策衔接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报送的材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一般纳税人从事非学历教育服务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

因此,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材料可根据上述通知提供。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能否适用简易征收"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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