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市某自然人,2015年10月在B市购买的一套房产,购置价值为300万元,2016年5月转让,销售价525万元,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纳税?
答:直接在房产所在地B市地税机关申报纳税:525/1.05*0.05=25万元
相关政策: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①计税方式: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②纳税地点: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③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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