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后,支付的境外个人佣金需要缴税吗?
答:我首先想到的是支付境外个人佣金应该代扣境外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是否正确呢?让我们看看法理上是如何释义的。
1、个人所得税
国内企业应代扣代缴代缴外国个人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外国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来源于境内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是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扣缴义务人”指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2、增值税
国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佣金若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缴纳增值税,按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增值税税率。
“来源于境内所得”在增值税中是指服务的发生地在境内。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1中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1中第十三条中规定:“不属于境内销售服务的情形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扣缴义务人”为境内代理人或购买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纳税义务人”:个人也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由此可见,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等的关键为劳务发生地,只有企业能证明劳务的发生地在境外就无需纳税。
根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第四条(三)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也就是说无需提交《税务证明》即可付汇至国外个人账户,但前提为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各地对增值税的起征点也都做了相应提高。就福建地区而言,闽财税[2011]92号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说境外支付未超增值税起征点,也无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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