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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对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13年公告第11号第一条中的 “尚未完成搬迁清算”以及“已完成搬迁清算”应如何掌握、确认?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文, ①企业签订搬迁协议后,购置、租赁新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虽未购置、租赁新的生产经营场所但企业开始购置与搬迁后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年度,即视为开始搬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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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13年公告第11号第一条中的 “尚未完成搬迁清算”以及“已完成搬迁清算”应如何掌握、确认?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文,

①企业签订搬迁协议后,购置、租赁新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虽未购置、租赁新的生产经营场所但企业开始购置与搬迁后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年度,即视为开始搬迁年度。

②“已完成搬迁清算”的确认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十五、第十七、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③企业是否已完成搬迁清算,应结合上述第①、②款处理意见进行确定。企业在40号公告生效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且已完成搬迁清算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40号公告生效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适用40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链接:

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和处置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1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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