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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总机构在外地设立了专门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在所在地没有流转税税种,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一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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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机构在外地设立了专门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在所在地没有流转税税种,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一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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