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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持有收益

处置收益

纳税调整金额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

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

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

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

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

纳税调整金额

1

2

3(2-1)

4

5

6

7

8(4-6)

9(5-7)

10(9-8)

11(3+10)

1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2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

4

四、衍生工具

5

五、交易性金融负债

6

六、长期股权投资

7

七、短期投资

8

八、长期债券投资

9

九、其他

10

合计(1+2+3+4+5+6+7+8+9)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税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以及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情况。

本表横列分为两类:一是持有收益,二是处置收益。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是将会计规范的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即将股息确认时间由资产负债表日转换为对方宣告分配时。至于是否可以享受免税的股息待遇,则通过《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进一步填报和调整。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一)股权转让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标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对于分次投资、分次转让的情形,依据国税函[2009] 698号)规定,按照加权平均价计算各次的股权转让成本。

(二)股权转让的公允价格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

1、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3、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政策链接:

转让财产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30

以上就是关于"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说明"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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