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建安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审核过程中,发现由于其工程涉及的工期长、回款困难等各种原因,大量存在“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做法。所谓的“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具发票,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不确认收入,也不开具发票。按开具发票金额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做法会导致企业面临因延期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被征收滞纳金的风险。
例:某A建筑公司,主要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装修服务,2016年与B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装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服务总金额为11,000,000.00元。
1、2016年完工40%,当期收款并开具发票4,000,000.00元,A建筑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69,724.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0,275.23
2 、2017年末工程完工,工程结算金额为10,500,000.00元,当期收款并开具发票4,000,000.00元(2,500,000.00元未收款,未开票),A建筑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69,724.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0,275.23
文件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文件二: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纳税调整如下:2016年当年根据合同约定应确认收入金额为11,000,000.00*40%/1.09=4,036,697.25元,销项税额4,036,697.25*9%=363,302.75元,价税合计4,400,000.00元,应纳税调整增加收入4,036,697.25-3,669,724.77=366,972.48元,销项税额363,302.75-330,275.23=33,027.52元,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4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6,972.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027.52
2017年根据工程完工结算金额确认收入(10,500,000.00-4,400,000.00)/1.09=5,596,330.28元,销项税额5,596,330.28*9%=503,669.72元,价税合计6,100,000.00元,应纳税调整增加收入5,596,330.28-3,669,724.77=1,926,605.51元,销项税额503,669.72-330,275.23=173,394.49元,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2,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26,605.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3,394.49
对于未收回的B房地开发商装修合同款项2,500,000.00元,也应在工程完工当期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而不是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具发票时确认。A建筑公司在以后年度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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