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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但是因开票商品名称与软件著件权上的名称不符,企业又无法提供软件检测自证证明,企业遇到此种情况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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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并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A公司在销售软件产品的时候,开票商品名称为:智能板 (含AB变送器测量系统),软件著件权上的名称为“AB变送器测量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认定A公司智能板产品与软件著作权上的名字差异较大,需企业提供该产品有含AB变送器测量系统的自证,因智能板没有相关的检测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无自主研发的软件,不符合软件产品退税的要求,不予退税,企业遇到此种情况如何应对呢?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销售产品时,有些企业往往开票的名称与软件著作权上的名称不一致而导致不能退税。正常情况下,开票时,商品名称前缀最好与软件著作权上的名称大致要一样,如:变送器智能板(含AB变送器测量系统),可以自证硬件产品含有软件,如此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企业销售产品时,含有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较多时,企业可以在申请软件产品检测时,就把该公司的软件产品及产品对应的各种型号都写上,未来销售各型号产品时,退税更为顺畅。如下图:

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以上做法处理,纳税人退税就更有保障了。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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