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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赠送的物品可以和实际销售物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为O吗? 答: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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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赠送的物品可以和实际销售物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为O吗?

答: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赠送的物品需要视同销售并按上述的规定确定销售额。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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