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并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纳税。“营改增”后,应税服务项目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那么,应税服务项目能否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规定:
三、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规定:
三、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贵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并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纳税。即使在“营改增”后应税服务项目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的标准,应税服务项目也不能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即,一家增值税纳税企业,或者作为一般纳税人,或者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既是一般纳税人又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所有销售额均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因而,原一般纳税人的服务项目不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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