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保险行业个人保险代理人所取得的佣金收入需要缴纳税费及开票明细如下:
一、需要缴纳的税费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附加税包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增值税计算方法,征收税率为3%,即:不含税佣金收入=税前收入÷(1+3%),增值税=不含税佣金收入*3%,季度不超过9万免征增值税。
2、附加税计算方法:城建税=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自2016年2月1日起,销售额≤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即增值税≤3000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454号文第一条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号)第一条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劳务报酬部分个人所得税:
不含税收入=佣金收入-增值税
应税所得=(不含税收入*60%-附加税)
1.当每次收入≤4000元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800)*20%
2.当每次收入>4000元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60% -附加税费)*(1-20%)
或者
应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 -展业成本-附加税费)*(1-20%)
其中展业成本=不含税佣金收入合计*40%
二、发票开具:由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向国税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三、案例:假设王某2017年10月刚入职税前佣金收入3,117.00元,2018年3月税前佣金收入为36,000.00元,则个人所得税分别是多少?
(1)刚入职时:佣金收入的不含税收入=3,117.00/(1+3%)=3,026.21元<月度30,000.00元,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即增值税=0,附加税=0
个人所得税=(3,026.21*60%-800)*20%=203.15元
(2)半年后:增值税=(36,000.00/(1+3%))*3%=1,048.54元
城建税=1,048.54*7%=73.40元
教育费附加=0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0元
应纳税所得额=((36,000.00-1,048.54)*60%-73.40)*(1-20%)
=16,717.98<20,000.00
个人所得税=((36,000.00-1,048.54)*60%-73.40)*(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6,717.98*20%-0
=3,343.60元
政策链接:
1、个人所得税国内劳务报酬所得佣金收入规定
2、增值税代开专用发票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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