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必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内容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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