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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公司是新能源开发企业,在2012年12月底获得了中央财政补贴。这部分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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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新能源开发企业,在2012年12月底获得了中央财政补贴。这部分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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