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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设立企业,税种鉴定有文化事业建设费但跳出“核心征管提示信息:该缴纳义务人未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信息登记”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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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于2022年3月份成立,并做了税务登记。税费种鉴定如下:


2022年4月份,财务小廖在进行第一季度的纳税申报时,发现文化事业建设费无法申报,“核心征管提示信息:该缴纳义务人未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信息登记”。如下图所示:


在咨询会易网专业财税顾问后,小廖得知:原来是她在做税务登记时少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补做后方可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补做流程如下:

第一步: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按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企业的隶属关系,对应的科目,广告业是否允许差额扣除选择“是”,然后保存提交即可。如下图所示:


政策延展:

1、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面向广告业、娱乐业开征,专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一种专项资金。在“营改增”之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广告业是实行差额缴纳营业税,所以,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是以扣除支付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费依据。


    2、实行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明确了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3、在计费依据的确定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进一步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也就是说,销售额继续按差额计算,但企业要获得抵扣,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否则不予扣除。此外,该通知还明确,提供广告业、娱乐业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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