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建筑企业的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收到的4月30日之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可以作为分包费差额扣除的凭证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中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
问:建筑企业的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收到的4月30日之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可以作为分包费差额扣除的凭证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中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建筑企业的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以作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不得作为差额征税扣除凭证,期末有余额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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