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9年1月购买一艘船舶价税合计11300万元,现因公司战略调整需要,管理层决定通过分立的方式将与该艘船舶有关的经营业务涉及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等剥离至分立后的新公司乙公司中经营。截止2019年9月甲公司增值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为1308.21万元,该留抵税额基本由该艘船舶的进项税额产生。甲公司管理层问在分立业务中与船舶相关的进项留抵税额是否可以同船舶一起转移至分立后的新公司乙公司?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文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在资产重组中只有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转移,并注销原公司才可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而在该业务中甲公司只是将与船舶相关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通过分立方式进行转移,而不是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且甲公司仍继续保留并未注销。因此甲公司的分立业务无法将期末留抵税额转移至分立后的新公司乙公司中。
如果甲公司想将与船舶相关的进项税额转移至乙公司,可以通过销售的方式,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开具发票的销项税额与需要结转的进项税额一致,该方式即可实现留抵税额转移问题。对于甲公司来说,其产生的销项税额有留抵税额抵扣,因此不会产生额外的增值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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