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近期,有客户公司收到税局专管员的通知,要求对公司的印花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在自查过程中,公司财务发现2023年3月有一笔金额为10万元的货物采购,该笔采购未签订合同,也没有订货单,是公司采购通过电话联系供应商后,供应商直接将货物和发票送至公司。公司财务不确定该笔业务是否需要补缴印花税,因此向会计师咨询。
二、案例分析
在此案例中,公司财务心存疑惑的地方是,该笔业务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公司与供应商之间通过电话联系确定了采购意向,这种操作方式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该笔货物采购是不是应该属于合同范畴,应当缴纳印花税?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应税合同应为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定义参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本案例中公司采购直接通过电话联系供应商发货,是一种口头要约,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属于口头形式的合同。而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是付款凭证,不具有合同效力。因此,未签订合同或订货单仅有发票的采购行为不存在书面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建议措施
虽然该笔货物采购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在日常的印花税管理过程中,建议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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