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个人销售住房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二、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
问:个人销售住房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二、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链接:
销售住房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378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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