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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去年我公司预付了部分合同款(计入了预付款科目),对方在地税代开普通发票后一直未交给我公司,今年这月才将发票寄给我方,该发票已跨年度且汇算清缴已结束,这张发票能做为今年的成本费用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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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我公司预付了部分合同款(计入了预付款科目),对方在地税代开普通发票后一直未交给我公司,今年这月才将发票寄给我方,该发票已跨年度且汇算清缴已结束,这张发票能做为今年的成本费用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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