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公司名下有一辆汽车,A公司向B加油站购买了一张加油卡,每月通过加油卡在不同的加油站加油,谁开发票给A公司?A公司取得加油发票后,是否可以进项抵扣,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A公司名下有一辆汽车,A公司向B加油站购买了一张加油卡,每月通过加油卡在不同的加油站加油,由每个加油的加油站开具发票给A公司还是通过B公司开具发票给A公司?A公司取得加油发票后,是否可以进项抵扣,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问题一:谁开发票给A公司?
答:A公司加油后,由B加油站开票给A公司,而不是由每个加油的加油站开具发票给A公司。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可知,A公司购买加油卡后,加油过程的业务模式如下图所示: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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