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2015年4月因与其他单位经济纠纷,法院判决我司赔偿对方100万元,这笔无法取得发票的100万元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
问:我公司2015年4月因与其他单位经济纠纷,法院判决我司赔偿对方100万元,这笔无法取得发票的100万元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政策链接:
资产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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