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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的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4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4〕139号)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前一月份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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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的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4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4〕139号)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前一月份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因此,纳税人应当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间办理停业复业。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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