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2014年新购入一台4000元的设备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是否可以一次性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可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
问:我公司2014年新购入一台4000元的设备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是否可以一次性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可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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