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已申报“免抵退”的出口货物,现在不满足“免抵退”税条件,要怎么改为免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二)款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
问:已申报“免抵退”的出口货物,现在不满足“免抵退”税条件,要怎么改为免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二)款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政策链接:
出口货物征税、退税规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1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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