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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因公司海外投资,外派员工到美国南卡州,员工在美国当地发放工资并缴税,国内工资正常发放,请问国内申报工资薪金时,是否要将美国的工资纳入合并申报缴税?这样是否会重复计税? 答:问题1、企业在国内发放工资不需要将美国的工资合并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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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公司海外投资,外派员工到美国南卡州,员工在美国当地发放工资并缴税,国内工资正常发放,请问国内申报工资薪金时,是否要将美国的工资纳入合并申报缴税?这样是否会重复计税?

答:问题1、企业在国内发放工资不需要将美国的工资合并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个人应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以福建为例,个人可登录“福建省自然人个税办税平台”,注册成功后进入“申报管理”界面,选择第三项“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申报”进行申报,第一次申报者可点击左侧“填写说明”中参考申报。

问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不会造成重复计税。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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