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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企业为员工在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医疗门诊和住院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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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为员工在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医疗门诊和住院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是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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