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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2013年8月1日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所有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是否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能抵扣,是不是从财税[2013]37号生效日期即2013年08月01日以后购入的才能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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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3年8月1日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所有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是否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能抵扣,是不是从财税[2013]37号生效日期即2013年08月01日以后购入的才能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因此,2013年08月1日以后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是用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项目的,那么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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