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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股东借款未还需视为红利分配的期限如何规定? 答:1、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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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东借款未还需视为红利分配的期限如何规定?

答:1、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虽然财税[2003]158号文没有明确规定期限是否为一年,但国税发[2005]120号文已明确指出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实务操作中期限一般是认定为1年,以免造成不必的麻烦,建议年底时就对借款进行处理。

政策链接:

长期借款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788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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