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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是否要求必须是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另农业商户从农生产者收购后直接对外销售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是否有办法可转为免征增值税?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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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是否要求必须是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另农业商户从农生产者收购后直接对外销售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是否有办法可转为免征增值税?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免征增值税的没有要求农业生产者必须是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关健是农业产品是否是自产,只要是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因此,农业商户采用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形式,农业商户也可转为免征增值税的农业生产者。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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